(六)各级公安机关都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证信息的受理、审核、传输、抽检工作,要建立居民身份证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当天制证信息的受理和审核、签发、抽检、传输等情况。从事制证信息受理、审核、签发和抽检的民警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居民身份证制作、发放与收缴
(一)制证中心(所)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分拣和发放工作,并及时向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提供制证回馈信息和成品件数量信息,并通过省级人口信息系统及时反馈市级公安机关,以方便各级公安机关核对证件数量和提高制证信息质量。要固定专人对成品证件的视读、机读信息逐张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因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应于发现后的次日内重新制作。制证中心(所)内部要建立制证信息、制证原材料、成品证件等保管、交接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确保不发生问题。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接收、分拣、发放工作,对收到的证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派出所;派出所收到证件后,应做好证件的核验、登记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证件。
(三)公安派出所要对收到的居民身份证与受理的制证信息数量进行核对,确保受理数量与成品证件一致。证件发放时,要请领证人当场核对居民身份证视读、机读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
(四)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收到证件时,如发现卡面污损、打印膜脱落、卡体断裂、机读(写)无信息等因制证工艺或原材料原因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应于当日逐级上报,将不合格证件交制证中心(所)核实后,由制证中心(所)进行处理,并于5日内重新制作发放。
(五)派出所在受理公民因变更更正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项目,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公民身份号码重、错等原因换领居民身份证以及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因死亡、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收缴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登记销毁。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