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截止日期,为有效期满后起始日期的同月同日(闰年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5年;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年满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20年;年满46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长期。
(八)对长期外出人员因特殊原因不便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符合《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 GA461-2004)要求的数码照片,由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持外出人员居民户口簿、本人委托书、外出人员暂停证等相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申领手续。对无法核实身份或无法认定照片和人口信息一致性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求其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制证信息的审核、传输和抽检
(一)公安派出所完成办证公民信息的采集、核对后,利用人口信息系统的合成功能生成制证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工作。收到县级公安机关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采集和上传工作;对因人像不合格,需通知其本人重新采集人像等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采集和上传工作。
(二)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公安派出所上传的制证信息,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逻辑校验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重错号检索以及审核、签发,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级公安机关。对收到的市级公安机关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或重、错号信息应于当日退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收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辖区范围的逻辑校验、重错号检索以及抽检(不少于上报制证信息的三分之一)工作,并上传至省公安厅。对收到的省公安厅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和重、错号信息当日退回县级公安机关。
(四)省公安厅收到市级公安机关上传的制证信息,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全省范围的逻辑校验和重错号检索工作。同时按制证任务的分工,分别传至制证中心(所)。对发现的不合格制证信息或重错号信息当日反馈市级公安机关。制证中心(所)在证件制作过程中发现人像信息资料等不合格的,应当日退回省级人口信息系统。
(五)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应每日接收下级公安机关上传的制证信息,并通过公共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传输。制证信息的传输以80人信息为单位打包,当日最后一个数据包可以少于80人。制证信息数据包须以县(市、区)为单位,不能一个数据包同时含有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制证信息。每个数据包中应包含数据包编号、制证信息数量、签发机关、发送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