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鲁公传发[2007]810号 2007年9月16日 山东省公安厅)


  为规范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居民身份证的受理

  (一)公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应逐项核对其户籍资料信息,确认其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及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如发现公民户籍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应及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进行变更或更正,同时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项目等进行更正。

  (三)公安派出所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无误后,应按照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技术要求,当场为申请人采集人像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监护)人签名确认。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并当场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签发《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公民因急需用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在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注明。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交纳工本费。县级公安机关在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居民办理身份证人像采集时,不得着制式服装,不能穿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可允许僧、尼戴僧、尼帽,回民可按生活习惯戴白帽、盖头,但不得影响面部识别。

  (六)城镇居民家庭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路(街、巷、胡同、小区)名+门牌号+楼(房)单元号+户号;城镇居民集体户所在地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路(街、巷、胡同、小区)名+门牌号;农村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乡(镇、办事处)+村名+(路、街、巷)楼(房)门牌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