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在普通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六)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教育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