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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
  (十六)拖拉机载人的。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七)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八)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十)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第二十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醉酒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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