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
(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