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
(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