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省基金办和基金捐赠单位共同管理,按规定撰写项目研究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省基金办。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基金捐赠单位对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协议,就项目继续研究、资助经费和成果归属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并报省基金办审查批准后,项目的继续研究与管理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所在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受资助单位的报送、报批事项,受资助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对报批事项,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办理委内有关手续并予以批复,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及项目实施重要变动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新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