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6修改)[失效]


  第十条 联合基金申请书与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格式相同,申请者必须按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 申请书须经项目依托单位和学术委员会审查、筛选,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同时进行。联合基金项目的初审、通讯评审、学科组评审的程序参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资助的项目名单,与基金捐赠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商议并确定当年的资助项目。由省基金办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并下达。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和计划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基金办审查、核准,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由基金办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研究期限一般为两至三年,联合基金项目可采用书面结题或专家现场验收方式结题。书面结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专家现场验收结题由省基金办会同基金捐赠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规定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