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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6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7日)废止

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字[2006]126号 2006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科技源头创新和促进有效的产学研结合,增进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以知识创新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我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繁荣与发展,特设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针对企事业单位在生产活动中提出的重要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捐赠。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省自然科学基金会捐赠30万元以上,可以成为联合基金组建成员单位。联合基金捐赠必须首先提出捐赠申请,并注明捐赠款项的目的和用途,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接受。

  第四条 联合基金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捐赠成员单位共同管理。

  第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与管理,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模式运行。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凡省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联合基金的申请项目内容,应符合当年的《项目指南》所资助范围和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提出的重要技术问题。

  第八条 联合基金申请者必须满足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联合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其时间与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同步进行。省基金办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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