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本表“四、其他”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填写本期认证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份数、金额、税额,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等于本期“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情况。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不需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扣缴义务人包括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附件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填表说明
(一) 本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本表“认证日期”填写该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具体年、月、日。
(三) 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金额”项数据相等;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税额”项数据相等。
附件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填表说明
(一) 本表填写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情况,包括作废和红字(负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本表“作废标志”栏填写纳税人当期作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以“-”作标记,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空栏予以区别。
(三) 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金额)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税额)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附件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五)》(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填表说明
(一) 进项发票或凭证等各项指标
1.第1栏“增值税抵扣赁证”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其中“税额”应等于主表的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2.第2栏“认证相符且本期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等于《附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也等于《附表三》“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小计数。
3.第3栏“其他扣税凭证小计”应等于《附表二》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4.第4至12栏分别按企业取得的不同的扣税凭证进行填写。
(二) “销售货物汇总”按企业经营货物、产品的不同分类填写,既有一般货物销售,又有即征即退货物销售的企业,应分栏填写。
附件7: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六)》(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的明细情况,表中“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代码”是指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及代码。
附件8:
其他说明
(一) 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从税务机关发出取消或认定一般纳税人通知书的次月(税款所属时期)开始使用相应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