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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2004)[失效]

  6.第6栏“13%税率或扣除率”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13%税率的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自行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以及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

  7.第7栏“10%扣除率”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免税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10%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8.第8栏“7%扣除率”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运费发票按7%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取得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为工业小规模企业代开6%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10.第10栏“4%征收率”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取得的4%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为商业小规模企业代开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11.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广州市已无未抵扣的期初已征税款,因此该栏无需填报。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和第4栏之和。本栏“税额应等于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五) 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合计,应等于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填写用于非应税劳务的应转出进项税额、转让无形资产用应转出进项税额、销售不动产用应转出进项税额、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用应转出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等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因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纳税检查发现的纳税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处理决定书注明内容填写。还包括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转出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未经过认证已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9.第21栏“其他进项税额转出”,填写上述以外其他根据税法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六) 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根据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应在认证的当月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般情况下,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和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不需要填写,若纳税人本期取得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特殊原因而尚未抵扣或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可填写在23栏至26栏相应的栏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第27栏至3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具体填报方法参照本表第4至10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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