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由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开具,因此,该栏一般不需填写。
第3、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数据根据本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中的有效发票汇总填写。
第4、11栏“未开具发票”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当期未开具发票、视同销售、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清算期内收齐单证用负数表示)的销售额、税额。应根据会计帐册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科目以及有关凭证汇总填写该栏的销售额和税额。
(五) 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以及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 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具体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此外,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暂作挂帐处理取得退税机关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也在此反映。
该部分“开具普通发票”栏数据包括纳税人本期因销售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开具普通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但不包括因免、抵、退办法出口开具的普通发票。
附件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应在认证的当月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至于取得在2003年3月1日前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2003年9月1日前按上述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一般情况下该栏不需填写。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抵扣凭证、运费发票等各类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等于本表第5栏至第10栏合计。
5.第5栏“17%税率”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17%税率的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及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