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欠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2项“期末示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反映截止至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也在该栏作加项反映。“本年累计”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七)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八)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款”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以及纳税人本期按《稽查前自查办法》实际补缴入库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 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其中: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蓝字有效发票份数加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红字有效发票份数之和填写;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蓝字有效发票金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税额合计应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蓝字有效发票税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