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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2004)[失效]

  (三十一)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9项“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 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 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以及纳税人按《稽查前自办法》自查并经稽查部门审核确认的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 本表第25项“期初末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反映截止至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累计未交纳税检查应交的增值税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等于上年末的“期末未缴税额”数。

  (三十九) 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次预预缴本期税款、当期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和当期清缴欠税,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增值税额。包括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期入库,操作系统误扣、多扣税款形成的入库等。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二) 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此栏主要为出口供货生产企业填报。由于即征即退货物不得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因此,此栏只有一般货物及劳务填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不填报此栏。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已交税金”专栏中“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三)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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