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取得退税机关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自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售税额和查补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用负数表示。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二表》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包括免税货物、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经认证已抵扣进项税额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或按《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以及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自查并经稽查部门审核确定的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