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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2004)[失效]


  (3)装订时,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发票存根联封面》(见附件9)和《申报扣税凭证封面》(见附件10),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必报资料由电子申报软件自动生成打印。对在纳税申报期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经批准从事代理纳税申报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为电子申报。《发票存根联封面》和《申报扣税凭证封面》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我局原制定的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兼营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按主营业务填写。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财政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

  “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 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能取得退税机关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但不包括纳税人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企业自查操作办法》(穗国税发〔2002〕665号),以下简称《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调整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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