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4]13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2003〕243号)精神,我局重新修订了《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五)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六)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9.发票存根联封面 (略)
10.申报扣税凭证封面 (略)
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略)
12.资产负债表(略)
13.损益表(略)
1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略)
2004年1月13日
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重新修订颁发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州市辖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必须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资料。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进行抄报税。
三、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和管理
(一) 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
2.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清单;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二) 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
(1)税增值专用发票抵扣联;
(2)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
(3)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联或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4)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收购发票抵扣联。
3.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1.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上述必将资料的电子数据以及主表(一式两份)、附表一、二、五、六和《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一式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附表三、四和财务报表可不报送纸质资料。申报资料经税务机关签收后,主表一份退还纳税人,另一份和其他附表一起留存。
2.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包括收购凭证,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发票存根联,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