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税率”、“13%税率”项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2)“10%扣除率”项目填写采购农产品以及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的税款填列。
(3)“7%扣除率”项目,按照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7%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填列。
(4)“6%征收率”、“4%征收率”项目,填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或4%征收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5)“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项目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本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第11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该栏等于第12栏至第17栏的合计数。
(1)第12栏“免税货物”用填写销售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包括出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2)第13栏“非应税项目用”填写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3)第14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第15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的进项税额。
(5)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写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7栏“其他”填写第12-16项以外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12栏至第15栏以及第17栏的进项税额不易划分的,应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填写。
对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包括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表。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划分的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分配进项税额,且所参与分配的进项税额是指剔除国内环节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简易征税办法货物等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