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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失效]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人代表的姓名。
  (七)“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八)“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九)“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销项”部分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栏的填写口径,为应征增值税的所有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出口实行“先征后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等。其中“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包括财务上不作销售但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等。税额栏的“本年累计数”(1d)按“本月数”(1c)加“上期累计数”填列。

  “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写。对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按不同税率汇总填报申报表。但必须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货物清单”(格式见附表9)(略)。

  2.第8栏“免税货物”指国内环节免税货物。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不包括出口环节免税的货物。
  3.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填写生产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卷烟厂销售给出口卷烟企业“准予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国内转厂免征增值税部分的销售额。商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在此栏反映。

  (十一)“进项”部分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10栏“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栏“本月数”各项的填写口径,应根据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计算的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可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进料加工企业虚拟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先征后退”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亦在本栏合计填列。“累计数”按“上月累计数”加“本月数”填列。

  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列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但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填入本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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