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9]805号)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1999年11月19日
附件:
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州市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2)(略)
(三)《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附表3)(略)
(四)《--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附表4)(略)
(五)《--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附表5)(略)
(六)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
6.运输发票申报扣税汇总表(附表6)(略);
7.购进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8.水、电费发票分割情况复印件;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10.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11.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2.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附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