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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丹政发〔2005〕21号)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为我市创建旅游名城、人居佳地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只准许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或者出售墓穴用地。墓地内超面积建设的墓穴,责令限期改正。严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转包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已转包经营的,限期收回。
  未经批准兴建的墓地,依法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二、在铁路、主要公路、城市出入口两侧和城市面山、风景名胜区、水源地、耕地内的散葬坟墓,限期自行迁出。逾期不迁的,将视为无主坟予以平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获得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从事遗体存放和遗体运送业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遗体存放和遗体运送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四、制造和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超越经营范围制造和销售殡葬用品。严禁制造和销售纸制等封建迷信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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