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丹政发〔2005〕20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市区居民养犬必须持犬类免疫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二、获准养犬的个人,每年向主管部门缴纳养犬管理费500元,单位养犬的,每只每年缴纳养犬管理费800元。
三、市区内每户居民只允许养宠物犬一只,不得养大型犬。工厂、医院等单位因护卫和试验工作需要养大型犬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圈养或拴养。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给犬挂带犬牌,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束链牵领。携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其他时间禁止携犬出户。
携犬者必须及时清除犬在户外的排泄物。
五、禁止携犬进入商店、饭店、车站、公园、学校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市区道路、居民小区屠宰犬类。
六、犬类交易活动应当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指定的犬类交易市场内进行。携犬人从事犬类交易活动时应持《养犬许可证》,交易的犬类应束链和挂带犬牌。外地人员来丹出售犬类还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犬类免疫证明。携大型犬出入犬类交易市场不得经过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