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增加政府可支配财力
(一)进一步完善“以收缴分离为核心,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收支脱钩管理力度,建立“收入纳入预算,支出分类核定、执行从严拨款、决算绩效考评”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千方百计做大非税收入。加强机关出租用房的管理,统一调配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闲置的资产,对各单位办公用房改为营业用房或对外出租,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由房产部门核定租金底价,租金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出售和置换国有股权、国有产权,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股分红上缴工作,将分红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和完善土地、房屋、产权交易市场,活跃市场交易,增加政府收入;加强城市公用设施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以及公共设施上设立的停车场使用权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管理办法,所得收入作为专项资金上缴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维护支出。
(三)强化社会保险费收入征管,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自求平衡的能力。所有参保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地税部门要核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及时足额收缴;审计部门要建立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定期检查的专项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部门要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适时调整统筹级次。
(四)加强罚没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罚没许可证制度和执罚程序,坚决杜绝乱罚款,不准以各种形式把罚没收入与各种分成挂钩。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准坐收坐支。严格执行办案经费审批制度和使用要求。
(五)严格非税收入减免及以物抵费管理。非税收入征收中除政府规定的减免外,属市场行为的项目,收费一律不予减免,属政府行为的项目,收费减免要严格按管理程序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收单位无权自行减免。严格执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物抵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丹财收字[1998]108号),对以物抵费的范围、抵费物品价值的确定、抵费的审批管理程序以及抵费物品的处理等实施规范管理,减少财政性资金的变相流失。
(六)全面清收欠费。各执收单位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分清原因,落实回收责任,制定回收政策,在清理陈欠同时注意和防止发生新欠,特别是社会保险费要在杜绝当期欠费的基础上,结合办退环节清缴历年陈欠保费,并建立、健全对欠费的财务基础管理,做到有账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