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确定。以粮食部门提供的近5年粮食商品量和农业部门提供的上一年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5种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按两项指标分别占70 %、30%权重,核定各县(市)区的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在核定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规模时,坚持下列原则:一是充分体现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政策,不搞平均分配;二是亩均补贴标准比上年普遍提高;三是亩均补贴不低于6.7元的最低标准。
(二)对农民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以每个农民当年实际种植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的面积之和,扣除机动地面积后,作为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按照本地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总面积,计算出全地区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在全地区公布。
对每户农民的直补资金分配结果以《种粮农民补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民。通知书中必须注明: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通过各县(市)区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拨付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乡镇农经站也要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逐级批复的办法。在直补资金具体拨付过程中,实行市对县(市)区先预拨,后清算,逐级批复的办法。县(市)区财政依据市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及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当地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当地粮食直补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发放现金、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的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不论采取何种发放方式,都必须符合农民意愿。2005年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6月末前结束。
(三)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