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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5、核与辐射专项检查,重点是涉源单位放射源的使用、登记、转移、贮存和废源处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6、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清理情况。
  7、重点河段污染整治情况。
  (三)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以及漏管漏报情况。
  2、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
  (四)各县(市)区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1、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2、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情况。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5日至8月5日)。
  1、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这次环保专项行动。
  2、认真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重点整治对象名单。
  各地区、各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整治对象名单于7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5日至11月5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力量分别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开展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这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这次开展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分别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届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五、主要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这次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深入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市直有关各部门的职责。
  市环保局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污染严重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挂牌督办,直至其终止环境违法行为。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时,应事先与环保部门沟通,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得立项。市工商局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业主,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要依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市公安局要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放射源安全保卫、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检查力度。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路边烧烤、流动商贩等产生环境污染行为的现场查处力度。市司法局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科学知识,年内举行一次全市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知识测答,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援助。市建委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建设。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应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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