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听取工会意见
1.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工会。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国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建立和完善定期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保证相互间经常性的情况交流,特别是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交流要顺畅、及时。
2.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来自工会的情况和信息。对工会报送的与政府工作关系密切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特别是工会反映的重要信息与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对策,要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工会反馈。
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工会工作
1.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要切实解决好工会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工会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
2.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企业和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的厂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所务公开工作,保证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定权。
3.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在职工中开展群众经济技术活动。特别是支持工会注重从班组建设抓起,促进职工技术创新、岗位创新;评选和树立先进集体和创业标兵,带动广大职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各级劳动保障、科技、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有自身特点的职工学习教育活动,制定和完善对岗位成才者的深造、晋级、提薪、提职等激励政策,促进更多的职工走岗位成才之路。
4.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实施送温暖工程和促进再就业帮扶行动。政府每年从扶贫帮困资金中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工会加强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建设,强化帮扶功能,增强帮扶实力,使其更好地发挥救急济困、化解矛盾、服务职工的“窗口”作用。发挥工会优势,做好促进再就业等项工作。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和发展职工文化体育事业。
5.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法律援助工作范畴,帮助工会组织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并要主动地从资金上给予支持。
6.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和改制企业工会整建、重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按
《工会法》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会主席,明确工会主席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工会主席实行依法管理。工商部门要结合企业注册、年检,督促未建会企业尽快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