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大禹杯”、“兴林杯”竞赛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治山治水模范的决定
(丹政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4年度开展的全市“大禹杯”、“兴林杯”竞赛活动,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及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改善了我市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表彰先进,推动“两杯”竞赛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市政府决定:
一、授予东港市人民政府、凤城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大禹杯”竞赛优胜单位,各奖励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
二、授予东港市人民政府、凤城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兴林杯”竞赛优胜单位,各奖励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
三、授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振安区人民政府2004年 度“大禹杯”竞赛先进单位,各奖励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
四、授予振安区人民政府2004年度“兴林杯”竞赛先进单位,奖励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
五、授予王洪斌等17人2004年度“大禹杯”、“兴林杯”竞赛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六、授予林月桂“治山治水模范”荣誉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七、对荣获全市2004年度“大禹杯”、“兴林杯”竞赛先进工作者和“治山治水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谦虚谨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在今后的农田基本建设和生态建设工作中做出新的贡献。同时,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生态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促进全市农业经济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4年度“大禹杯”、“兴林杯”竞赛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2004年度“大禹杯”、“兴林杯”
竞赛先进工作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