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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丹东市推广应用清洁燃气汽车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丹东市推广应用清洁燃气汽车的通知
(丹政发〔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3月,国家正式批准丹东市为全国第一个中小城市清洁汽车重点推广应用城市。为了保证此项推广应用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加快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丹东市燃气汽车环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气汽车的推广应用;负责制定丹东市清洁燃气汽车的产业发展政策及配套管理机制和标准;负责对加气站的建设、改建、经营以及清洁汽车设备改装、维修进行综合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 术监督、科技、交通、消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清洁燃气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二、首批改装的清洁燃气汽车以污染分担率最高的在用出租车和公交车为主。2006年5月底前改装的清洁燃气汽车,由全国清洁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资金补贴。其中:出租车的改装补贴资金为1000元/辆,公交车的改装补贴资金为1500元/辆。
  三、2005年9月1日到2006年5月底,完成我市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或单燃料清洁燃气汽车的改装。出租车改装进度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实施,公交车改装进度由市建委负责配合实施。
  2005年9月1日以后新购进及更换的出租车、公交车(大客、小客、中巴)必须配有清洁燃气设备。
  四、改装为清洁燃气汽车的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免予汽车尾气检测,免装汽车尾气净化装置,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给“绿色汽车”标志。
  五、从事清洁燃气汽车改装、维修等经营业务必须取得资质认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六、按照国家任务要求,全市新建和改建的清洁燃气汽车加气站应方便客户,保障安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由全国清洁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清洁燃气汽车重点推广应用城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投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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