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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178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由300元调整为400元;
2.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由260元调整为400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230元调整为350元。
二、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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