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转让产权企业,因债务人死亡、企业破产等原因无法收回的款项,在取得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如数予以核销。对产权转让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应收账款总额按照10%的比例,从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中扣除。
十四、产权转让前企业欠发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工资、退休费、医疗费、取暖费、工伤补助金、遗属补助金、社会保险金等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应进行认真的清理和审核,经认定后做为企业负债。
十五、下列费用可以从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中一次性抵扣:
(一)按有关规定提取的企业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抚恤金;
(二)按下列计算标准一次性提取离退休人员非统筹项目资金,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1、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丹委办发[2002]35号)规定每年人均6000元乘以10年提取。
2、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抵扣,如转制企业有净资产的,可按每人15000元一次性提取,并同时以趸缴的方式为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如转制企业没有净资产的,可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0号)的规定,按“住院费用统筹”方式,参保费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比例的70%计算逐年缴费,并同时为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3、离退休人员取暖费每人按市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应缴费用乘以10年提取。
上述计算标准只做为产权转让企业的净资产抵扣项目计算,而产权出售后的企业仍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非统筹项目资金,支付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十六、购买企业产权一次缴齐价款的,按转让价优惠10%。
十七、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其产权可以“零”字转让。企业产权“零”字转让后,购买方必须承担产权转让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负责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在离退休人员全面移交社会管理之前继续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十八、产权转让企业在册职工由购买方负责接收安置。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转制后的裁员等,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辽劳社发[2003]3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