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合同正式签署前期间的损益应计入产权转让底价,期间的经营状况应由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改制企业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经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后,在有效期内不得要求另行评估。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征得主要债权金融机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九、涉及企业产权转让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组成企业产权转让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在主管部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购买者进行资格审查。考评委员会由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会、主要债权银行派出人员和企业职工代表等组成。
十、全市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在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市产权交易机构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告。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十一、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出售底价文件中确定的产权出售底价,加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评估备案文件中确定的综合地价的80%,结合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国有产权转让的最终价格,做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依据。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审核综合地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标准,80%部分计入企业资产出售底价中。企业产权转让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非统筹项目费用和偿还职工债务确有困难造成企业净资产为负值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国家相关费用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偿还职工债务。产权转让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产权转让时不再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价格应全额计入转让资产总额中。其他土地使用权处置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