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发〔200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意见》业经2005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丹东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产权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鼓励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外商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并购、参股的享受国民同等待遇。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产权转让方案应提交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及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到国有重点企业产权转让事项,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后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和企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资产移交清册,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涉及资产盘盈、损失的认定与核销,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七、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或转让股权后导致国有产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