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江景观路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丹政发〔2005〕37号)
为了加强沿江景观路的保护和管理,为我市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沿江景观路保护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丢弃口香糖;禁止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
二、禁止采掐花草、践踏草坪绿地;禁止攀爬雕塑和假山;禁止在沿江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
三、禁止各种车辆进入人行步道和草坪绿地;不得在人行步道和公园广场内进行轮滑等危险性娱乐活动。
四、禁止各种船舶乱停乱靠;禁止在沿江护岸上从事钓鱼捕捞活动;禁止在沿江洗刷和晾晒各类物品。
五、禁止无照经营和乱设摊点。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