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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6修改)[失效]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三章 拨款

  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按规定拨给项目依托单位;省基金办会同项目依托单位将不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不按规定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的,暂不拨款。因故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

  第六条 资助项目协作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的协作合同转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第八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对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省科学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省内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科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依托单位必须向省基金办提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止报告》,并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返回省基金办。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基金办,经省基金办审查签署意见后,批复所在单位核销。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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