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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6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7日)废止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湘科字[2006]126号 2006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科学基金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讲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4. 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易改装开支的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5. 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6.项目劳务费:可以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提取10%作为项目劳务费,发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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