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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3、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有复查或复核权的机关应向信访人提供并让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信访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接收申请的机关可代其填写,但须信访人签名确认;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复查或复核的,应告知信访人理由。
  4、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机关必须将信访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明确告知信访人。
  (二)复查或复核
  1、有复查或复核权的机关向原办理或复查的机关(单位)调取该信访事项办理或复查结果情况的主件和附件材料。
  2、依据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审查该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适当。必要时,复查或复核的机关可进行调查核实。复查或复核机关享有《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的信访调查权。
  3、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复核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和群众作出客观评价,起到教育疏导作用。
  (三)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1、审查后,按下列两种情况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一是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予以维持原办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二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办理或复查意见。
  2、复查或复核意见应自收到信访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
  (四)向信访人出具复查或复核意见书
  1、复查或复核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将核实认定情况、复查或复核意见及依据和理由制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向信访人出具,同时抄告上一级有权复查或复核机关。
  2、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内容必须包括:
  (1)信访人自然情况;
  (2)信访事项受理时间和受理程序;
  (3)信访人信访时间、机关;
  (4)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
  (5)调查方式和调查程序;
  (6)调查经过、调查事实及调查所取得的各种证据;
  (7)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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