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对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已建成设施中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不良工作环境的,应同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以下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基础建设、技术改造审批、备案部门、建设项目的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并协助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 “三同时”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在组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并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查、验收手续。
  (三)企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本系统和行业的“三同时”工作制度,规范实施行为,做好指导服务。
  (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情况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同时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五)各级安监局、总工会、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凡未经过“三同时”审查的,不准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验收。
  (二)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
  (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验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