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丹东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政发〔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2号)规定,按照完善、规范、有效和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丹东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操作、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已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区统筹的基础上,将各县(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全地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三、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地区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规定,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为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核定办法和程序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统筹外项目的支出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应把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养老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集中支付。
四、从2006年起建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
各县(市)按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10%上解市财政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市级调剂金。
市级调剂金上解按照“季上解、年结算”的方式运作。
市政府对完成市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和扩面计划的县(市),当年出现收支赤字且无可动用结余基金的予以适当调剂。
五、从2006年起,全地区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基金收支预算,经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内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和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基金收支预算,并汇总全地区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