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冀统法字〔2007〕97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
河北省统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省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各设区市统计局对中央、省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省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设区市统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