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统国贸字[2005]4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工商局、发改委:
为了加强市场信息化建设,全面反映全省市场建设的成就,为制定市场发展规划及实施宏观决策服务,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市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和完善基层市场统计。各基层工商所和市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市场统计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积累,要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成交额等有关统计数据,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二、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县(市、区)工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掌握的情况,调查、搜集和整理辖区内市场个数、市场成交额等有关数据,报送频率为半年报和年报,即7月15日前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上半年数,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全年数。市场建设投资额由县(市、区)统计部门根据投资统计专业的有关报表搜集、整理填报全年总数。统计部门负责县(市、区)以上的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市场预测及分析工作。
三、加强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工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统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合作与沟通,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市场统计工作。省、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督导检查,努力提高市场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此项工作作为各部门考核评价基层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1、《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表式及要求
2、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及统计范围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
表 号:冀 贸 4 0 9
表制表机关:河 北 省 统 计 局
上半年 文 号:冀统制字(2005)85 号
200 年
有效期至:2 0 0 6年 1 月 底
综合机关名称: 全 年 计量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