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及各地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力调查的范围对象和方式。劳动力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ll个设区市城镇和乡村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常住人口就业状况进行登记调查,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首次调查已与2005年11月1日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相结合一并完成。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标准时间分别是5月15日零时和11月1日零时。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标准时间分别是2月28日零时、5月15日零时、8月1 5日零时和11月1日零时。调查需在国家、省劳动力调查的同时,通过扩大样本量使劳动力调查对市一级具有代表性。每次调查需抽取样本10万户,34万人口(包括国家样本)。
二、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其中,除国家财政负担的国家样本调查表和调查方案印刷费外,省级财政负担国家和省抽样框的建立和维护,扩大样本量部分调查表、调查方案、培训教材、宣传品的印刷费,省级试点费,市级和抽中县(市、区)调查工作的培训费,对贫困县的调查补贴,省级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各类设备耗材费,省级资料开发应用及编印费以及需要的公务费;市级财政负担市级试点费,对县乡两级调查人员的培训费、补助费,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调查补贴,市级数据处理各类设备、耗材费,市级资料开发应用及编印费以及需要的公务费;抽中县(市、区)财政负担现场组织费,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的培训费、调查人员补贴、录入员补贴,各种工作会议费、差旅费等。2006年所需经费由各级按分级负担方法视工作进展情况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