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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暖热源和联网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暖热源和联网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丹政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供暖热源建设和联网供热项目管理,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章供热经营等问题,促进我市供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开发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和联网供热工程,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实施联网供热的开发建设单位。
  在项目施工前须与热源单位签订协议,并报送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联网供热单位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联网供热工程,要前期介入,跟踪了解并做好提前联网供热工程准备工作。联网供热工程达不到设计标准,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未整改而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入住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联网供热单位提供小区竣工总平面图、供热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室内采暖设施竣工图和采暖隐蔽工程竣工记录。实际情况与竣工图不相符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进行整改或作出相应的说明。联网供热面积,由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实际丈量认定。
  四、用热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热源和供用热双方单位所签订的协议用热采暖,不得私自撤网与其他燃煤锅炉联网或自建燃煤锅炉供热。用热单位改用清洁能源,要求从原供热单位撤网的,原供用热双方单位应签订撤网协议,并报送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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