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照
《政府采购法》、《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以及《丹东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丹政办发[2003]49号)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两种组织形式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
以下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土地、建筑物、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燃料(取暖用煤、用油)、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网络设备、保安设备、电梯、炊事设备、锅炉、轿车、越野汽车、载客汽车、正版软件。
2.工程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3.服务类。印刷、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会议、培训。
以下项目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救灾储备物资、防汛储备物资、抗旱储备物资、专用材料、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测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档案保密设备、专用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专用汽车、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