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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审计部门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重点对企业当期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每年审计的企业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大、中、小型各类企业总数的5%。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按规定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是否按规定足额缴费。每季度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四)劳动监察机构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按规定足额缴费,少报、瞒报工资总额和缴费人数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六、严格依法处罚
  (一)有关企业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一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不再享受本通知第三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同时,按20%比例追缴养老保险费。
  (二)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实行定额缴费的单位,如有瞒报、少报缴费基数行为,按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营业高峰时段现场清点的实际从业人数核定缴费基数征缴养老保险费。
  (三)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地税部门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四)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负责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以往有关征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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