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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实行定额征税的参保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征缴按定额征收办法管理。
  1.用人单位可提供实发工资总额依据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实发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实发工资总额依据的,按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和实际从业人员数量核定缴费基数。
  (六)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的企业,其在岗职工应按实发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
  四、规范征缴工作程序
  (一)有关企业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要严格履行申报手续,如实填写相关审批表格,据实申报工资总额、缴费人数。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应提供职工名册、户口或身份证、工资发放表、失业证等要件,并负责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人员分类汇总。
  (二)地税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人数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缴费基数的核定情况汇总,报市地税局审批。
  市地税局应将定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审批名单列表(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实际从业人数、工资总额、缴费人数、缴费额等)在报送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的企业,地税部门须将相关企业情况汇总后,列出企业明细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地税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开展内部自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本部门当期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进行跟踪稽查。重点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人数及缴费额等情况进行复查,每户企业缴费基数核定差错率、养老保险费漏缴率均不得高于20%,年内稽查企业不得少于1000户。要及时追缴企业漏、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清理和补缴企业历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每季度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稽查、清欠情况,并负责建立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要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的稽核情况全部查实反馈。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稽核手段,重点稽核地税部门自查后的企业当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征缴情况(包括实地稽核及书面稽核)。
  每年10月末前,完成稽核户数不得低于参保单位总数的30%,稽核业务总量不得低于年养老保险费征缴额总量的30%,定期抽查定额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稽核差错率不得高于10%。每月将稽核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地税部门。
  每月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养老保险当期和历史拖欠稽核情况,同时,要抄送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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