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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强化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将进入成本、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
  丹东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地税部门要按“税费同步”、“参保登记与征缴同步”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地税部门可以直接向企业征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将有关参保基本信息及时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要通知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在3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善登记手续,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规范统筹基金征缴基数
  对及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在计算企业统筹基金缴费基数时,暂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方派驻企业的外籍人员,如本人无意在我国参保,可不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其发生的工资总额,可从计算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中逐月剔除。
  (二)改制企业中域外(本统筹地区外)出资人派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其已在原籍参加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保机构出据参保证明),可不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其发生的工资总额,可从计算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中逐月剔除。
  (三)企业录用的下岗职工(仍与原企业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及持有《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已按自由职业者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这部分人员的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每月按其工资总额的10%计算。
  (四)录用农民合同工的企业,应积极为农民合同工参保缴费。对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且农民合同工本人提出要求(以书面形式)不参保的,对这部分人员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每月按其工资总额的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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