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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六日

  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我市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开发建设项目各项规费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区范围内,对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以下统一简称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清查追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范围与内容
  清理与追缴工作自2006年3月初起,至2006年7月底结束。
  本次清查与追缴的各项收费包括:2005年以前经批准开发建设的项目所发生的缓缴、欠缴以及擅自减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含大配套费、气源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劳保统筹费等。
  二、方法、程序与步骤
  (一)由各项收费的执收单位对开发建设项目现有的缓缴、欠缴以及擅自减免的各项收费进行清查、核准后,填制《收费催缴通知单》并送达各开发建设单位,敦促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缴费。此项工作须于2006年3月25日前完成。
  (二)各开发建设单位接到各项收费催缴通知单后,须于2006年4月25日前办理完缴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费的,经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定并批准,可分期缴费。完费时间可延长到2006年5月底。
  经批准可分期缴费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向执收单位提交分期缴费计划,并按计划办理缴费;首期缴费的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4月25日,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50%。
  (三)2006年4月30日前各执收单位须将各项收费前期的清查、追缴结果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后,于2006年5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
  须报送的主要内容有: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开发建设项目的应追缴的收费额,实际补缴的收费额,以物抵费额,抵顶政府欠帐的收费额,有争议的应缴费额,形成呆死账的收费额,采取分期缴费办法现有的欠缴额及计划缴款的时限,拒不缴纳的收费额。
  对抵顶政府欠帐的收费额、有争议的应缴费额以及形成呆死账的收费额,应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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