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于今年国家能源报表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且实行超级汇总,为减轻基层负担,去掉“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冀能401表)、“主要能源按工业行业分组消费量”(冀能402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综合能耗”(冀能403表)、“工业企业能源加工转换情况”(冀能404表)4张综合季报表。
“主要能源调出调入表”(冀P305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量”(冀P306表)、“有关行业能源消费量”(冀P307表)年报报送时间由2月底前调整为3月20日前。
5、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内容包括成品油批发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能源商品的购进、销售与库存,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能源商品的销售与库存。统计范围为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单位)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统计方法为全面调查,调查频率为季度,分为年报和季报,制度共8张表,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业统计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5表),在“财务状况”中增加“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一)增加“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H202表)。这项制度由计划总投资亿元以上的新开工投资建设项目或企业填报,要求各设区市统计局于每月月后4日22时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统计局投资处。
该报告制度为月报,原则上只有在当月新开工的亿元以上(包括一亿元)建设项目填报。如因特殊情况当月未来得及上报,可及时补报,但“开工以来累计完成投资”指标按实际情况填写。
建立该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从基层开始加强对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和统计。一是加强与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提高项目统计的依据;二是进一步丰富亿元以上项目的报送内容,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需要。
所有报送《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项目单位或企业,在报送该报表的同时,应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报送其他相关报表。要利用基层表编码加强同一个项目在不同报表之间有关内容的相互审核、对比,提高项目报送质量。
(二)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建设地址的准确性,解决部分地区由于报送单位较多产生的编码不足的矛盾,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基层标准表”(H101-1表)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H201表)中,增加指标“建设地址”(12位行政区划码);同时,将基层表编码中“建设地址”修改为“报送单位”。
“建设地址”是指建设项目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其中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项目编码中的报送单位的填报规则如下: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市、旗、区)代码;第七至十二位由各地区自定。原则上应保持项目编码的一致性。
对于跨县(市、旗、区)由地(市)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第五、六位是地市主管部门的代码,由地(市)统计局统一规定,第七至十二位规定为“000000”。
对于跨地(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第三、四位是省级主管部门的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一规定。第五、六位规定为“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