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统投字〔2006〕123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现将《加强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统计局投资处联系。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加强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项目统计工作,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领域工作成果,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现根据国家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数量表现。自投资统计制度创建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经过多次改革调整,现行制度规定全社会投资统计范围为:城乡5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农户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不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城镇、农村非农户50万元以下项目投资;②单纯装修投资;③大修理性质的支出;④单纯的旧房屋和旧设备购置支出;⑤城镇居民购买汽车支出;⑥城镇工矿区50万元以下个人建房打捆投资;⑦报告期以前发生,但未纳入当时统计的投资(即不允许跨年度统计);⑧流动资产;⑨由国家和省直接统计的投资项目。
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投资统计起点,扩大统计范围。
二、规范项目统计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统计,实行新开工项目入库准入制度
(一)新开工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报告期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统计新开工项目以项目的开工时间为准,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即可统计为新开工项目。
开工时间是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没有设计文件的以计划方案中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开工时间指标是计算建设项目建设工期和一定时期内施工项目个数的依据。